1. ·加入收藏
  2. ·设为首页
  3. ·学校主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干部工作 >> 干部监督 >> 正文
 
呼伦贝尔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版)
[ 来源: ] 时间:2021年04月28日

呼伦贝尔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版)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包括在职和退(离)休人员。

已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按在职干部管理。

二、审批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一)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二)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五条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教职工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一)自治区党委和呼伦贝尔市委管理的在职领导干部。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世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3.高级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4.本人配偶在我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

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病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

(二)科级干部和普通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参照领导干部执行,由所在院系党总支书记、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关领导责任。

三、审批权责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由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一)自治区管理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后办理。

(二)退(离)休处级领导干部、处、科级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审批备案后办理。

(三)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审批备案同意后办理。

四、审批程序

第七条  处级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要从严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除退(离)休干部申请旅游外,须有国(境)外邀请函。

(二)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明确出国(境)停留时间(出境时间和入境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目的地、原因及费用来源等。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还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三)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人事处要对邀请函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情形的,不予受理。

(四)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必须就遵守党纪政纪、廉洁纪律等情况书面征求校纪委(监审处)意见,不存在影响其出国(境)情形的,方可履行审批程序。

(五)退(离)休厅局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经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审核,报学校党委同意后,于拟出国(境)前3个月,将相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经呼伦贝尔市因私出国(境)审核领导小组例会审核,报市委履行审批程序。

(六)处级干部(含退(离)休不满3年的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院系党总支书记、职能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征求校纪委(监审处)意见,经组织统战部审核,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后,报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

(七)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院系党总支书记、职能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征求校纪委(监审处)意见,经党委组织统战部审核,党委书记批准后,报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

(八)普通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院系党总支书记、职能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征求校纪委(监审处)意见,报人事处备案审批。

五、证件管理

第八条  实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集中管理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在职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退(离)休厅局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交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在职处(含退离休处级干部)、科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交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集中管理;普通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交由人事处集中管理。

第九条  要坚持“一出一批,一审一领”原则,即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一次审批一次,不得审批一次多次出行;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一次审批一次,不得领取一次多次出行。对没有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条  领导干部和普通教职工申请办理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填写《呼伦贝尔学院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审批表》。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和教职工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于归国后10日内交由相关部门集中管理。对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上缴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相关部门要于逾期5日内,通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注销其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由本人前往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件作废,并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于归国(境)7日内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送交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否则按第十一条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和普通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要向因私出国(境)审批部门报告登记。报告和登记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六、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校党委组织统战部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做好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范围:所有教职工。包括退(离)休人员。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规范填写《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二)由所在部门负责填写、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校党委组织统战部、人事处,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其中,厅级及处级领导干部办理退(离)休手续后7日内,由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新录用或调入的教职工登记备案人员信息,于录用或调入7日内,由人事处提供人员信息,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的领导干部登记备案人员信息,于任命文件下发7日内,由组织统战部负责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第十八条  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提供因私出国(境)审批人员签字及因私出国(境)审批用章式样。备案的签批人员为校党委书记,联系人为组织统战部的负责人或具体工作人员,备案的印章为学校公章。审批人或印章变更后,组织统战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改备案。

七、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出国(境)和在国(境)外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出国(境)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不得持普通护照赴港澳或台湾,不得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其他国家或台湾,不得持往来台湾通行证赴其他国家或港澳,不得绕道其他国家赴台湾。

第二十条  凡因私出国(境)的,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其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用等)一律自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教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校党委和党委组织统战部报告,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外出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审批手续的、逾期未归的、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行程的、非隐蔽战线工作人员持化名证件的、公费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由校纪委(监审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含滞留不归的)、叛逃的,要认真核实情况,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对未经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一经发现立即调回,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将情况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逐级上报中央组织部。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在办理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核手续中越权审批,弄虚作假,骗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证机关报告,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认真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国(境)管理工作,教学院系党总支书记和职能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统战部、纪委(监审处)、人事处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好审批和管理的职责,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手续、征求意见、登记备案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安全或负面影响等问题,除按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外,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由纪委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

第三十条  教职工申请出国(境)定居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处、科级干部,要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退(离)休的,要在办理退(离)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审批。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须由呼伦贝尔市委提出意见,经自治区党委组织统战部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还需事先征得统战相关部门同意。涉密人员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每年第一季度,对前一年度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问题,要对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4月24日呼伦贝尔学院党委印发的《呼伦贝尔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呼伦贝尔学院委员会

2018年8月30日